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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白合同”:发生率最高的商业贿赂/谷辽海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2:23:46  浏览:893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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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白合同”:发生率最高的商业贿赂

作者:谷辽海(作者为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主任)
http://www.liaohai.com.cn
来源于:经济参考报
发表时间:2006年07月10日


  采购中的"黑白合同",也称"阴阳合同",几乎是我国建设工程领域里的公开秘密。此类合同是商业贿赂发生率最高的案件,严重践踏了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市场管理秩序。
  2005年8月,某市中级法院对某省交通厅所属单位(即采购人)与广东某工程公司(即中标供应商)之间所签订的一明一暗两份招标采购合同所发生的纠纷作出民事判决。
  2003年5月,原告通过招标程序,与采购人签订了某市高速公路采购项目总价款为2.03亿元的合同,该合同(即"白合同")在某省发改委招投标处备了案。早在原告进场施工之前,双方曾经有口头协议;招标程序结束后,应被告的要求,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即"黑合同"),将已备案采购合同所签订的工程总价款2.03亿元下调至1.98亿元。这也是双方口头协议的内容。
  2004年11月,原告承揽的项目全部竣工,且陆续得到了工程款1.98亿元。但采、供双方最终结算时,对"黑合同"中的工程款数额没有异议,而对究竟按照哪份合同作为核算依据发生了争议。
  原告认为,已备案的合同是经过公开招标签订的,应作为结算的惟一根据。除被告已支付的款项外,还应支付与中标合同的差价款。被告则辩称,备案合同不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补充协议才真实体现双方权利义务。因为在公开招标之前,原告为了拿到招标采购项目,就对采购工程进行了部分垫资,并作出了许多极为优惠的许诺。原告进场施工6个月后,被告才为采购项目进行了形式上的公开招标程序,且参加投标的其他供应商都是原告事先寻找的陪标公司。因此,原、被告自愿签订的补充协议对双方才具有法律约束力。
  法院认为,原告是通过公开招标采购方式获得采购项目的,且双方对所签合同进行了备案,故该合同合法有效。而补充协议对原已备案的合同内容进行了变更,因此,应当认定变更后的协议构成了《招标投标法》中所禁止的"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变化,应认定补充协议为无效。最后,法院判决被告应根据"白合同"支付给原告2.03亿元的工程采购合同的差价款及其银行利息。
  前述案件中的"黑白合同",有些是双方完全自愿的,有些则是一方迫于无奈。首先来看"白合同"。实践中,当事人为了获取市场交易机会,所签订的"白合同"尽管是完全自愿的,但属于共同串通行为,是无效合同。从被告的辩解来看,早在招标之前双方已经有合同,且都在履行着合同。笔者认为,倘若果真如被告所述的,那么法院依法所保护的备案合同,其合法性就值得斟酌。因为不论是原告还是被告,均违反了禁止性法律规定。前述案情,采购合同签订之前,双方已经在履行着各自的义务,公开招标只是一种表面形式,由此而引起的"白合同"纠纷,如果能够获得法律救济,那么我国的公共采购制度将徒有其表,将遭受任意的践踏。其次,自愿签订的"黑合同",侵害了其他投标供应商以及潜在投标供应商的公平竞争权利,由此所签订的采购合同必然无效,而且还应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综上,笔者认为,前述案件中的"白合同"已涉嫌"串标",且当事人均为明知故犯,尽管履行了备案手续,也不应该获得司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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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等红灯的电动自行车致敬!

钟建林
  

  最近某日一个早晨的上班高峰时段,笔者路过一个两条城市交通主干道的十字路口时,碰上了较长时间的红灯。此间欣喜地看到,前方有好几位电动自行车在静静地等待着红灯,而没有不管不顾地闯红灯前行。笔者感觉这真是很美丽的景致,遂举起相机予以抓拍。
  
  看到这个图景,笔者不由想起一个与红绿灯有关的中外对比故事。
  故事的大概内容是这样的:
  一个叫A君的中国年轻人,很帅气,也很有才华。A君从国内某名牌大学毕业后留学美国,学业进一步精进。毕业后留在美国就业,业绩亦斐然。一个漂亮的美国女孩看上了他,对他发起强大的爱情攻势。双方不久即如胶如漆地谈起了恋爱,很快进入谈婚论嫁的阶段。
  某日,A君携女友驾车上街。红灯亮了,其他车都停下来等红灯。A君注意到,虽然前面红灯亮着,但十字路口左右方向并没有一辆汽车通行,遂大胆地驾车闯红灯前行,将那些停下来等红灯的汽车远远地抛在后面。
  到达目的地,停车。美国女友突然对他说,“亲爱的,我们分手吧!”。A君不解,要女友解释为什么。女友说了句“你连红灯都敢闯,我跟你在一起没安全感。我不愿将来为你守活寡!拜拜!”
  A君在美国失恋了!
  “此处不留爷,自有留爷处”,A君愤然回到中国。
  回国就业后,A君帅气不减,业务更是了得,很快就有多名妙龄少女对他有好感。他几经挑选,择中一名确立了恋爱关系。事业有成,感情浪漫,A君“春风得意马蹄疾”。
  但因有了在美国失恋的教训,A君凡驾车上街,总是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红灯停,绿灯行。
  某日,A君携女驾车上街购物。遇红灯,赶紧刹车停下等红灯。前方十字路口左右方向好像并没有多少汽车通行。A君旁边有的汽车,电动自行车、行人,均不顾红灯还在亮着,径直前行。
  绿灯亮了。A君驾车前行。刚过了路口,女友发话了,“靠边停下,我要下车。刚才前面又没有汽车,你为什么要停车?那么多车都过去了,就你停下来了。你连红灯都不敢闯,还期望你将来干大事?我们还是分手吧!好自为之,拜拜!”说完,不顾A君竭力挽留,下车走了。
  A君又一次失恋了!
  A君感慨,看来我这个“海龟”,在美国找不到老婆,在中国也找不到老婆,要打一辈子光棍了。
  这个故事,虽然一看就是抽象出来的,但也确实说明了国人的交通规则意识与国外相比,是存在相当大的差距的。
  笔者经常看到,有的电动自行车根本就是视红灯为无物,或者干脆“以闯红灯为荣”。
  很多时候驾车依绿灯指示前行,但不敢开快了,因为必须注意看左右两边是否有闯红灯的。否则发生交通事故了,自己想要不烦躁都难。
  甚至听一位电动自行车驾驶员亲口说过,“电动自行车真好哇,比摩托车好,比汽车也要好,我就爱骑电动自行车,因为可以对着警察冲!”——不过是电动自行车系非机动车,不要考驾照,不要上牌照,交通违法了,交警不便扣分、罚款而已!
  于是乎,相当大比例的交通事故系因电动自行车闯红灯、逆行等交通违法而发生!
  也于是乎,各方面都否定电动自行车:产业政策鼓励发展汽车,限制发展电动自行车;新闻舆论无不批评电动自行车;交通执法则严厉打击电动自行车!
  造成这样的局面,很大一方面的原因就在于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不遵守交通法律法规,甚至可以说是不自重,不自爱!
  其实谁都知道,电动自行车的好处是明显的:有利于低收入居民的短途出行,有利于降低城市交通的拥堵率,更有利于环保。
  推而广之,很难想象,如果继续大力发展汽车,而不发展电动自行车,不出多少年,我们的城市不知有多少个会像现在的北京一样成为“首堵”?
  如果我们的油气能源储备都被汽车耗尽了,被我们不可遏制的汽车消费欲望耗尽了,今后的我们的工作和生活将会是一个什么样的图景?
  更让人担忧的是,今后我们的子孙后代又将如何过日子?
  但古人说得好:“亡羊补牢,犹未晚矣!”,只要我们从今天做起,从自己做起,从一点一滴做起,一切都还是有希望的。
  我们每一个骑行电动自行车的交通参与人,均应严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规。为了自己,为了他人,为了我们“生于斯、长于斯”的祖国母亲更美丽!
  为此,笔者要向等红灯的电动自行车致敬!
  向守法的交通行为致敬!
  向一切守法行为致敬!


作者单位: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通讯地址:长沙市芙蓉区嘉雨路467号。邮政编码:410016
联系电话:0731-84784810
电子信箱:haiyangzhixin-001@163.com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农村和城市宅基地所有权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农村和城市宅基地所有权问题的复函

1963年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62〕法民邵字第100号关于房屋基地问题的请示报告已收阅。对于你们提出的两个问题,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问题,党的八届十中全会通过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第21条已有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根据这个规定来处理农村中宅基地的纠纷案件。
(二)关于城市中原有主的零星空地和房屋基地的所有权问题,1956年1月18日中央批转的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中曾提出处理意见。请你们查看一下这个文件,并根据你省城市私有房产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具体情况,提出处理这类问题的意见,报请省委核定后遵照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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